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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杂的文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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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1日公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没有说考驾照必须通过驾驶学校报名,但各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出台的各种规定和条例,却以不安全为名,要求自学者出示培训记录,拒绝接受自学者报名。

为什么考驾照还非得通过驾校、交培训费呢?只有上了驾驶员培训学校才会有记录,自学驾驶技术是没有的,这实际上是将考驾驶证和上驾校强制捆绑在一起。为什么不让自学者报名参加驾驶资格考试呢?这完全是人为增加老百姓驾考成本,让一些利益部门通过垄断牟利。

我们国家不一向鼓励自学嘛,他们担心的也许是:万一你不知道从哪里学习到了反动的驾驶方式怎么办?

另外一个问题是,驾驶学校为什么不教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开门时候看一下后视镜?我见过因为驾驶员停车就直接开门和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相撞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还有,如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如果能走动,请立即下车离开。很多高速事故就是因为人留在车里定定神回味回味的时候,被后面的车辆追撞导致死亡。

不教这些常识,这也许说明我们的学校用心良苦,相信实践大于理论,撞一次就永远记住了。但这些常识,是可以救人命的。

◎上海的路牌学习国际化以后,用A1、A2等名字来命名境内公路,与全国不同,路牌上却没有哪里到哪里的说明,外地司机根本就不清楚某条路是哪里到哪里的,只好在十字路口冒着危险拦车问路。

我估计路牌国际化是某领导出国考察的丰硕成果。建议外省市也这么干,让我们上海人开车过去的也问路,这样有利于增进各个地方的文化交流。怕什么,只要领导的司机认识路就行了,因为国外一些城市都是这么干的。

◎2月14日我在沪杭高速上看见一个车祸,一辆轿车和卡车追尾,车内两人应该没有生还的希望。我在高速路上见过多次因为卡车没有装防护栏而导致追尾的小汽车驾驶员丧命的。卡车的尾厢高度面对的正好是轿车最脆弱的挡风玻璃处,这让作为缓冲区的车头完全不能起到保护作用。

在很多发达国家或者不发达国家,卡车是被要求强制安装防止轿车追尾时候钻进车底的一套防护装置的。卡车的追尾保护装置很简单,就是一点铁皮钢管的事,将卡车车尾本来离开地面一米的空间缩小,让其他小车撞击时候车头的缓冲区可以利用到,而不是直接铲到车厢。成本相当低,也就百来元。

这个防护栏在欧洲强制使用后,事故后生还率有很大提升。虽然对于交通部门推广防护栏收益很少,完全不及加个什么税、收个拥堵费多,但毕竟是对生命的很大保护,应该将其强制实施。如果不装或者不合格的,应该罚款责令其马上装上去和改正。

是不是装一个要好几百呢,撞死了反正一般都是追尾,后车全责,所以不用赔偿。但退一万万步说,咱们的领导们,坐的也都是轿车,对不,保护领导,义不容辞。谢谢你们。

◎现在一些地方出台了禁止老百姓开摩托车、电瓶车的规定,更早的荒唐规定是骑自行车不让带人,理由都是不安全。这些老百姓买不起自行车,公共汽车服务又不到位,大家只好买小汽车,让本来拥挤的道路阻塞得更拥挤。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私人交通工具的使用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必须要开放的。就算出了意外或者一些交通的混乱,这也是代价。代价是必须要付的。而且我奇怪的是,既然你在这些城市不让上路,那怎么在那些地方又让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这条规定让驾驶员吃尽了苦头,他要么车停在收费停车场,要么停在非法停车的地方。

与中国的《交通法》这条规则相反,英美国家的规定是,除了交通管理部门在某地安放“绝对不能泊车”或者和“短暂停留可以”的标志牌和在十字路口、公路转弯30米处不能停车外,其他地方都可以停车,这已经成为通行的国际惯例了。

问题是我国的交通管理部门并没有在收费停车场之外的地方,悬挂不能停车的标志,你能够把收费场以外的地方都悬挂上不能停车的标志吗?我认为只要不妨碍到别人,驾驶员就可以停车。但为什么交警却往往对停在这些地方的机动车贴“违章罚款单”呢?

前几年,包括现在一些地方也很夸张,我说的是公安或者交通部门,有时候你违章了要去这些单位缴罚款费,但发现车不能开进去,你就把车停在路边,出来又是一张罚单。

◎我国的《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第二款: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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